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暫減裁判費等新規定,應先施行

修正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、58條有關暫減裁判費、降低擔保金的規定,與工會法並無相互關聯性,是可以獨立先行施行的條文。為降低勞工進入訴訟的障礙,行政院宜在總統公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修正之全部條文後,依該法第66條,先行訂定第57、58條之施行日期,使其立即施行。